第一条 为深化综合改革,推进“双一流”建设,进一步理顺学校与学院(系、部)(以下统称“学院”)责权利关系、激发学院追求卓越的内生动力,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效益,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办学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以学科建设为中心,充分发挥目标责任书的牵引带动和激励导向作用,提升学校整体办学水平,确保学校和学院各项重点工作实施。
第三条 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考核,分为“基本要求项”“重点工作项”“特色工作项”3部分。
基本要求项主要包括意识形态工作、党风廉政、师德师风、学术道德、安全稳定、保密等“底线”要求。
重点工作项主要包括立德树人、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、学科、教学、科研、队伍、国际化、社会服务、平台、财务、资产和管理运行等方面的重点工作。
特色工作项主要包括基于学院特点、学科特色开展的特色工作和对学校做出的特殊贡献。
第四条 根据学科特点,分为“理工类”“人文类”两组,采取分类考核、分类评价方式。
理工组包括船舶工程学院、航天与建筑工程学院、动力与能源工程学院、自动化学院、水声工程学院、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(软件学院、保密学院)、机电工程学院、信息与通信工程学院、材料科学与化学工程学院、数学科学学院、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、核科学与技术学院等。
人文组包括经济管理学院、外语系、人文社会科学学院、马克思主义学院、体育部等。
第五条 目标责任书考核结果分为“优秀”“合格”“不合格”三个等级。原则上分组排序前40%左右的学院考核结果为优秀;填报材料虚假经核实,或基本要求项出现重大问题、造成严重影响的学院考核结果为不合格;其余学院考核结果为合格。
第六条 每年年初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,会商学院研究确定目标责任书指标体系,初步形成目标责任书,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,由校长与各学院院长签订。
第七条 每年年末各学院按要求填报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,并在全校范围公示,学院对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的填报真实性负完全责任。
第八条 学校成立目标责任书测评小组,测评小组由校领导、部分职能部门和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,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各学院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评价,党委常委会根据评价情况研究确定目标责任书考核结果。
第九条 目标责任书考核结果与基础绩效津贴分配直接挂钩,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学院上调津贴10%,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学院下调津贴10%。目标责任书考核结果作为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。
第十条 本办法由发展计划处负责解释,自2019年7月10日起实施。